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62號原告 蔡榮勲
蔡榮炳 蔡銘堃 蔡漢鵬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原告 蔡雯鈺
蔡玉葉 蔡艷秋 蔡秋美 蔡秋吟 蔡惠如 被告 蔡金鎮
蔡元龍 蔡清標 (即 蔡巧之 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被告 蔡元欽
蔡清榮 (兼蔡巧之承受訴訟人) 蔡銘欣 (兼蔡巧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釗 (兼蔡巧之承受訴訟人) 蔡英豪 (兼蔡巧之承受訴訟人) 蔡英杰 (兼蔡巧之承受訴訟人) 蔡惠君 (兼蔡巧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怡 (兼蔡巧之承受訴訟人) 蔡桂香 (兼蔡巧之承受訴訟人)許 蔡嘉惠 (兼蔡巧之承受訴訟人) 蔡寶鳳 (兼蔡巧之承受訴訟人) 蔡尚穎 (兼蔡巧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珠 蔡碧珠 潘 蔡碧霜 林輝煌 林錫勳 林岑亭 林詩偲 蔡秋芬 楊水波 楊雨霆 楊灶 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