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號抗告人 陳昱元 相對人 賴文姍 相對人 林孝聰 相對人 李育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