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三一號
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梁樾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李昆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姚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