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