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進福具保人李冬華受刑人黃安寬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進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李冬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王進福及李冬華均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及十萬元,繳納現金後,而均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上開具保人等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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