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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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上開犯行,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惟按郵務人員固為刑法上之公務員,然郵局辦理儲金業務係屬私法上之契約行為,非屬公務依法令執行公務之行為,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未經有告訴權之人提起合法告訴,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