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丁○甲○○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被告庚○○
祥華磁磚商行即己○○右列被告庚○○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黃光進法官張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