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號
被告丙○○
丁○○乙○○共同本院公設辯護人甲○○指定辯護人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丁○○、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丁○○、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均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