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丙○○右一人 王如后 律師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五日、同年三月五日、五月五日、七月五日、九月五日、十一月五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貳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泰誠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