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停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停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停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右再審原告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九十年度停字第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有起訴狀未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再審被告(即以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為再審被告),而誤以該局所屬新竹市分局為再審被告之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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