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燁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燁因侵占案件,經鈞院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
1年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