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璧玉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璧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璧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149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048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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