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召諺具保人王茹玉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99年度執字第3747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茹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許召諺因搶奪案件,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嗣經具保人王茹玉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許召諺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嗣經具保人王茹玉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未依限到案執行,已遭通緝迄今,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後,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保刑字第6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1份、通知被告之送達證書3份、拘票、員警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月19日士檢清執戊緝字第88號通緝書各1紙(以上均影本)、具保人及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