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郭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郭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郭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即改制後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3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3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游士珺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