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6日合法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
法官楊萬益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