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