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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