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林建辰 被告 黃英杰
黃月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