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號聲請人 藍翊慈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被繼承人 藍世昌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高雄市○○區○○街○○○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乃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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