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曉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曉妤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劉曉妤於民國106年7月12日中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其位於雲林縣○○鎮○○街○○號之住處駛出車庫,並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欲右轉起駛入大成三街時,本應注意車輛起駛進入道路,應注意左右來車,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駛入大成三街車道,適有 林昭霞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上開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亦行經該處,致兩車因而發生碰撞,林昭霞因此人車倒地,而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小腿挫傷、腦震盪症候群、下肢挫傷及開放性傷口、頭部挫傷合併腦震盪、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斷裂、頸神經病灶、右踝挫傷,距骨線性骨折、第三四五腰椎滑脫合併神經壓迫、頸椎神經壓迫等傷害。
貳、【證據能力的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醫院診斷證明書係病患就診或就醫,醫師就其診斷治療病患結果,所出具之證明書。醫師法第17條規定,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之交付。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病患如純為查明病因並以接受治療為目的,而到醫療院所就醫診治,醫師於例行性之診療過程中,對該病患所為醫療行為,於業務上出具之診斷書,屬於醫療業務上或通常醫療業務過程所製作之證明文書,自該當於上開條款所指之證明文書。如為特定之目的(如訴訟之用)而就醫,醫師為其診療,應病患之要求並出具診斷證明書,因其所記載之內容,具有個案性質,應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不符上開條款所稱之特信性文書要件,自不得為證據。查告訴代理人 許惠君 於本院107年12月19日審理時,提出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107年11月23日診字第378號診斷證明書1紙,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表示將之列為證據,嗣經被告劉曉妤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86頁)。本院認為上開診斷證明書所開立之時間為107年11月23日,顯然係在本案訴訟審理中所出具,而具有個案性質,既經被告爭執其證據能力,依據前開說明,上開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107年11月23日診字第378號診斷證明書1紙,並無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本案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法院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除上述之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107年11月23日診字第378號診斷證明書,被告爭執其證據能力外,其餘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均表示同意採為證據(見本院卷第45頁、第218頁、第
270頁)。本院檢視該等陳述證據之採證過程,並無違反法律或以不當方式取得,且無明顯無法信賴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進行調查與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為均有證據能力。
叁、【被告方面的主張】
被告固然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與告訴人林昭霞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及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小腿挫傷、下肢挫傷及開放性傷害、右踝挫傷等傷害之事實,也坦承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但辯稱:當時我有問林昭霞那裡有受傷,林昭霞並沒有回答頭部有受傷,且從本件車禍發生後,我就沒有再看過林昭霞,所以,我針對林昭霞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挫傷合併腦震盪、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斷裂、頸神經病灶、距骨線性骨折、第三四五腰椎滑脫合併神經壓迫、頸椎神經壓迫等傷害,存有高度疑惑。而且在106年
7月13日凌晨2、3點左右的醫師,有跟我說林昭霞只有擦傷沒有腦震盪,我詢問醫師是否要斷層掃描、腦部診斷跟X光,醫師還回答我說不要浪費國家資源等,因此我認為林昭霞的傷勢是否如此嚴重,極待釐清。
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基礎事實: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與告訴人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且被告有由路旁行駛未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之過失,及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四肢多處擦挫傷、小腿挫傷、下肢挫傷及開放性傷害、右踝挫傷等傷害之事實,為被告所坦承,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見警卷第3頁至第4頁),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見警卷第14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紙(見警卷第15頁至第16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7張(見警卷第5頁至第13頁)、天主教 若瑟 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醫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各1份(見警卷第19頁至第20頁、偵卷第15頁至第16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6年10月13日嘉雲鑑字第1060002023號函附鑑定意見書1份(見偵卷第20頁至第23頁)、交通部公路總局107年6月15日路覆字第1070057768號函1紙等可證,且有現場監視器光碟1片、隨身碟1個,扣案可稽。是上開事實,應可認定。
二、告訴人亦受有頭部挫傷合併腦震盪、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斷裂、頸神經病灶、距骨線性骨折、第三四五腰椎滑脫合併神經壓迫、頸椎神經壓迫等傷害:
㈠診斷證明書上之記載:
1.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醫字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上載明:「病名:1.頭部挫傷合併腦震盪2.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斷裂3.頸神經病灶4.右踝挫傷,距骨線性骨折5.第三四五腰椎滑脫合併神經壓迫(以下空白)」(見偵卷第15頁)。
2.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醫字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上載明:「病名:1.頭部挫傷合併腦震盪2.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斷裂3.頸神經病灶4.右踝挫傷,距骨線性骨折5.第三四五腰椎滑脫合併神經壓迫6.頸椎神經壓迫(以下空白)」(見偵卷第16頁)。
3.比較上開2份診斷證明書之記載,顯見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除了增加頸椎神經壓迫之病名外,其餘之記載均與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上之記載相同。
㈡鑑定證人證述內容:
1. 劉益源 醫師證稱: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醫字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是由我所開立。其中:
⑴關於腦震盪部分:後來病患有再讓 廖啟宏 醫師做脊椎的
手術,廖醫師懷疑是右肩旋轉肌腱的問題,所以轉過來給我,因為當初病患就診的時候,我那時候沒有做處理,但是這部分如果有記載可能當初應該有這個問題,急診那時候因為我還沒有接觸病患,所以我沒有辦法確定當時病患是不是真的是這個狀況,但是他如果有記載應該有呈現出這個症候出來。這個病患我看過他之前急診的病歷,他好像有間歇性的嘔吐好幾次,這個不舒服的症狀,一般腦部受損的情況,我們比較普遍的認知,像頭暈、頭痛、視覺模糊,我們會稱為腦震盪創傷的症候群。我想這個診斷應該是急診先判斷診斷的,然後廖啟宏醫師再延續他急診的診斷再延續的過程,所以基本上他怎麼去做認定,我沒有辦法說明確,因為他那時候的狀況我們不了解,我只能用比較合理性的判斷應該是這樣子,這是一個因果關係,我看急診的診斷也是有寫腦震盪,急診判斷是腦震盪,然後廖啟宏醫師他的病患來可能還有這些不舒服的症狀,所以他還是會延續這個腦震盪的診斷。7月12日急診時是沒有寫到腦震盪,但是隔天13日的病歷,有寫說「因為昨天有發生車禍,剛剛頭暈,噁心想吐,盜汗」的症狀,應該是根據以上的症狀,這時候才做腦震盪的診斷。因為疼痛是一個遮蔽效應,有可能第一次剛撞擊的時候,或者那時候有意識喪失或者是有什麼其他的問題,造成我可能其他的地方非常疼痛,來抱怨的時候,可能是抱怨其他的問題,但是他的頭部的症狀可能會被忽略掉,然後到第二天之後,有時候可能因為腦部受傷撞擊之後,慢慢才有症狀,因此,腦震盪症候群的患者是有可能像這位病患一樣,在
7月12日的時候還沒有發現他有嘔吐之類的病徵出現,但是到7月13日的時候就發現有這樣的情況,這並不違反常理,因為症狀它是慢慢出現的,也是有可能不是一次馬上在剛撞擊的時候就出現那些問題。腦震盪症候群其實是臨床表現的綜合現象。我就可能他的認知,因為他的病患第二天來就診的時候已經出現嘔吐、噁心這個症狀,所以他才下一個腦震盪的診斷,基本上腦震盪沒有辦法用X光或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去做檢查,它是一些症狀綜合的判斷,譬如說我剛才講的那些症狀,噁心、嘔吐、頭暈、頭部,視覺模糊或是無力,這些都可能構成一個腦震盪的診斷,但是每個醫師認知不同,有的醫師會覺得這個輕度挫傷、腦震盪,他就寫輕度腦震盪,或是比較嚴重的腦震盪,他就有寫上去這樣子,所以每個醫師對於這個認知不同,基本上大概要診斷腦震盪症候群還是以症狀來做診斷,沒有辦法以儀器或一些檢查做診斷,沒有辦法像透過神經壓迫,X光一照就知道了,或旋轉肌腱斷掉,X光一看就知道了,或是骨折X光一照就知道了,那麼明確可以馬上做一個診斷。
⑵關於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斷裂部分:基本上我的病歷
都會比較完整,第一個右肩旋轉肌斷裂的話,它負責我們右肩要上抬的動作,他抬不起來,就可以懷疑大概有軟組織或肌腱的受傷。第二個如果往外翻或是往內翻都會痛的話,表示我們肩關節裡面大概已經有受傷了。再來如果看X光片,如果肱骨頭已經往上跑,基本上肱骨頭跟我們的肩胛骨中間有一個縫,我們叫做肩胛骨下空間,肩肱下空間那地方變窄了,因為一般那裡塞進去四條肌腱,最少塞了三條肌腱在裡頭,有一條是比較偏外面,如果肌腱一旦受傷斷裂的話,我們的肱骨頭怕肌腱蓋不住它,它會往上跑,基本上我們大概會以這些理學判斷加上X光的影像來做整體診斷,但是基本上還是懷疑而已,理學檢查跟X光並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檢查,之後如果要更明確的檢查,後來才做核磁共振,核振攝影的報告打出來就是被懷疑他已經是旋轉肌腱有破掉了,所以我們才進去做旋轉肌修補的手術,它要配合很多檢查跟很多儀器的攝影報告,我們才比較可以詳細的懷疑他是旋轉肌腱破裂的症狀,才做進一步的治療。廖啟宏醫師是說他覺得因為病人手已經舉不起來,無力,因為他不是專門做運動醫學的,所以他如果對這個比較不熟的話,一定會轉介到對這個比較熟的醫師,譬如說我沒有在開頸脊跟腰脊的處理,所以我後面的遇到頸脊的問題的話,就會介紹給像我們醫院的神經外科醫師,腰脊的話就給廖啟宏去做處理,基本上醫師如果有懷疑的問題,他自己又沒有把握的話,他就會轉介給對這方面比較專門的醫師做處理,我想當初應該是覺得一些理學檢查比較像,再來就是病患的手出現抬不起來,沒有力氣的症狀,所以醫師才會懷疑是旋轉肌腱的問題。正常人的話,手會舉不起來,無力,旋轉肌是負責手往上抬的動作,再來我們手臂要往後或往上彎的時候,裡面會出現疼痛的症狀,這只是理學的檢查,所以我們為什麼一開始懷疑是旋轉肌腱,然後再進一步詳細的檢查,配合X光片跟核磁共振,才能明確診斷是旋轉肌腱斷裂,如果這些檢查都有做,做出來明確肯定是旋轉肌有問題,所以才做這方面的手術,這在我們核磁共振報告都有打出來,所以這是很明確的。所以要做核磁共振的攝影,我們有幫他做,這個沒有問題,我們出來的報告就是呈現這樣的結果,所以他們才打這個診斷上去,不可能都沒有做報告,直接打診斷上去,今天明確了報告都出來了,我們才把診斷寫上去,並不是亂寫,也不是單純因為病患手舉不起來的症狀,就寫這個診斷,而是因為我們已經做詳細的檢查,報告都呈現這個問題,我們才寫出這個診斷。(被告請本院當庭播放影片後,被告質疑看不出告訴人有右肩合併旋轉肌腱斷裂之疼痛現象,經證人證述如下)基本上大部分都會很疼痛,但是有些人耐痛性比較高,他不一定會疼痛,我沒有辦法光看影片就能夠確定他有沒有受傷,了解嗎?基本上看不出來,而且他只有晃來晃去,他並沒有抬高,或是抬高到我們需要做檢查的那個高度的程度,所以我沒有辦法判斷,一定就沒有關係,但是以影片看起來,右肩他是蠻伶俐的,但是我沒有辦法肯定他那時候右肩沒有受傷,了解嗎?我只能跟你講,他右肩那時候的活動度還可以活動,沒有痛到完全沒有辦法活動的程度,但是我沒有辦法判斷他的旋轉肌有沒有斷裂,旋轉肌是以抬的力量為主。我是說會疼痛,不是說一定會非常疼痛的症狀,會不會疼痛會不會有問題,我只能講,大部分人都會疼痛到沒辦法舉,但是不一定每個人一定在發生的過程中就一定很疼痛,或者是說一定會出現甚麼樣的症狀,在醫療上的很多症狀都是不確定性的,我只能跟你講說,影片上看起來,他肩膀的前後左右的活動度在當時看起來是有的,是可以活動的,因為當時沒有叫他抬、舉,也不知道他抬不抬得起來或舉不舉得起來,也沒有做肩膀的其他檢查,會不會疼痛我沒有辦法在這個影片上下判斷,所以我也沒有辦法判斷旋轉肌腱是不是這次造成的斷裂。我們是以病人來就診時候的症狀為主,當初發生的狀況怎麼樣我不知道,病人當初來,我給他就診的情況是這樣子,我們以專業跟你講,這個斷掉,基本上肩膀就會疼痛,手就會舉不起來,你拿這個影片叫我跟你講,確定這個不是哦,我沒有辦法判斷。
⑶關於3.頸神經病灶乃至6.頸椎神經壓迫部分:這些症狀
都是我所診斷出來的,之後再看了,有發現這方面的問題。先講第1.頭部挫傷合併腦震盪、2.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斷裂、4.右踝挫傷,距骨線性骨折,都是從急診延伸過來的,都是在時間上面幾乎都有因果關係也符合過來的,應該病歷上都有記載,他頭部受傷的問題,跟右肩挫傷,還有他右腳踝挫傷這部分,大概從我就診的時候,都有寫在上面了,這些症狀都出現了。3.頸神經症狀的話,那時候我們已經做完旋轉肌腱,但是他手的麻痛還是沒有改善,他手還是持續疼痛,然後我們檢查出來手比較無力的問題,所以那時候比較懷疑是頸椎的問題,基本上我們要下一個診斷之前一定要很明確他有這個問題我們才會下,當初也只是懷疑他有頸椎跟腰椎的問題而已,之後也做X光片的攝影跟核磁共振的檢查,然後出來的報告都是有這方面問題,所以才下這個診斷,並不是我們懷疑就馬上下這個診斷,像我們4.線性骨折也是在X光片跟核磁共振去看,似乎有線性骨折,線性骨折是只有一條線,它沒有移位、沒有跑掉,沒有什麼太大的錯位或是粉碎性的問題,X光跟核磁共振看到,有懷疑這個基本上我們都會寫上去,這是保守處理,像6.頸椎跟5.腰椎,是陸陸續續發現有這些狀況,才又照X光片跟照核磁共振報告,然後確定有這些問題,在X光片跟核磁共振上面都有這些臨床上面的發現,我們才確定這個診斷,還沒有做到這個部分的時候,我們基本上前面幾個診斷書都沒有寫上去,一直到後面我們真的檢查出來確定,影像報告都已經發出來,都已經確定了,我們才把這部分寫上去。
2. 李華鎮 醫師證稱:106年7月12日病患林昭霞因為車禍到若瑟醫院進行急診,是由我看診的。其中:
⑴關於腦震盪部分:當時病患主訴是說他本身騎機車跟汽
車相撞,他訴說四肢會疼痛,當時沒有主訴他有頭暈的情況。106年7月13日凌晨2點多又到若瑟醫院第二次急診,這時候是 周孟滑 醫師診斷的,病歷上記載昨天早上有發生車禍,剛剛頭暈、噁心想吐、盜汗。該名病患在106年7月13日晚上9點多又到若瑟醫院第三次急診,這時候 張柱山 醫師診斷結果為頭部外傷、頭痛、頭暈跟嘔吐。有些病患會出現在一開始沒有主訴頭暈,可是在第二天就開始主訴頭暈的狀況,因為在一場車禍或是在一個傷害裡面,牽涉到當時的當事者,因為他有時候因為其他地方的不舒服,而他忽略了頭部的不舒服,雖然我們問,他說沒有,可是有些人的確會發生類似的事情,而且我們也的確碰過,非常常見。
⑵關於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斷裂部分:當時病患來以病
歷上的記載,我們沒有記載到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斷裂這件事情,這是第一。第二因為他的傷害沒有牽涉到骨頭的斷裂,事實上他事後的檢查似乎也沒有這方面的問題,旋轉肌的斷裂不見得一定或是必須在急診馬上診斷出來,這個對我們急診科醫師來說,是有困難點,所以這個病人當初受傷,當天我看他完整的病歷,這個病人回骨科門診是我們叫他回去的,因為我們認為一個外傷必然之後可能會有併發症,他必須再追蹤,所以他在追蹤的時候發現了這件事情,似乎骨科醫師有幫他處理了,大致上是這個樣子,你說在急診沒有發現,的確,對。應該是說病人的主訴以及我們的理學檢查,在當時紀錄上是沒有發現那邊有特別疼痛或怎麼樣,所以才沒有在那方面再做更進一步的檢查。
⒊周孟滑醫師證稱:其中:
⑴關於腦震盪部分:「(被告問:當天我晚上凌晨三點多
跑過去是周醫師你在急診,我很緊張的說,我是關心林昭霞女士的傷勢,因為他半夜嘔吐,他說他想吐,我就跑過去問周醫師說,那需不需要斷層掃描還是X光,你跟我說,小姐不要浪費國家資源,他並沒有腦震盪,他只是驚嚇跟什麼的,我就說那為什麼他會想吐,你說人搖晃也會想吐,所以你說,小姐如果要斷層掃描、X光,你們自己付費,因為他確實沒有,你是這樣跟我回答的。針對這一段,周醫師你有沒有印象?)我實在是沒有印象,因為這一年前的事情,我真的沒有印象。」、「急診病人來到急診之後,我們做完檢查或是我們觀察一段時間之後,我們下的最後一個診斷,但急診的診斷,病情如果變化的話,不可能含蓋病人所有的診斷,這邊是我們急診的主診斷我們填寫的地方,在我的診斷第一行⒈Dizziness這個英文的意思就是頭暈的意思,所以這個病人頭暈,我下的頭暈的原因疑似的診斷,r/o這是我們醫院慣用的簡寫叫是Ruleout就是疑似的意思。後面post-concussionsyndrome叫做腦震盪症候群,所以我第一個下的疑似的診斷是頭暈,疑似腦震盪症候群,二的部分叫做Rightlowerlegcontusion就是右下肢的挫傷,所以這個病人離開急診的時候,我最後給這個病人的診斷就是這樣的。」、「我還是必須誠實回答,我對這個病人已經沒有印象了,但是就我下的是頭暈、腦震盪症候群的診斷,在前一次他來急診就診是下午車禍剛發生他就來了,那時候的記載是負面表列,講沒有頭暈,我這一次半夜來的時候,我的記載是有頭暈,中間如果就病情的判斷來說,醫學上腦震盪的症狀,其中一個就是頭暈,腦震盪是不是在撞擊的第一瞬間就立刻跑出來,這個不一定,有時候會隨著時間的變化,它會越來越明顯,事實上如果各位仔細再去翻閱這個病人第三次的急診就診病歷,他頭暈就更明顯,還是有寫頭暈,所以這個症狀是隨著時間的進行,逐漸慢慢跑出來的,當然症狀有變化,我們急診做的檢驗跟檢查也會跟著有一些變動更動,不會症狀有變化,然後都做同樣的事情或同樣的判斷,那來急診就診就失去診療的意義了,所以會發現這三次來急診就診因為病人的表現有變化,所以我們醫師的判斷也會有一些更動,做的檢驗跟檢查也會有一些更動。」⑵關於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斷裂等部分:「上述劉小姐
陳述的這些診斷並不是我下的診斷,這個病患事實上在來法院之前,我雖然對這個病患整個就醫的過程,我腦海目前真的是沒有印象,因為這個是一年多前的事情,急診病患眾多,誠如劉小姐講的,我腦海裡面是沒有印象的,但是我有去翻閱我一年前的病歷,我們醫院有電子病歷,所以我有去查閱,據我查閱的結果,這個病人事實上車禍之後,來掛若瑟醫院的急診來了三次,後續也在我們的骨科門診追蹤了好幾次,數字我忘記了,所以上面寫的診斷應該是他已經到後續在骨科追蹤的階段,在這數次就醫就診的過程中,最後累積下來的診斷的條列,這個病人剛車禍第一個接觸到的急診醫師不是我,是我們李華鎮李主任,我是第二個接觸到的醫師,我們後面還有一個急診醫師張醫師也有接觸到這個病患,所以他是一直有一些症狀,所以一直來院就診好幾次,我現在只能就憑我病歷上所書寫的我下診斷,剛才解釋急診不可能詳列所有病患的診斷,因為急診的診療一定有重點的方向,不可能詳列所有的診斷,一定是先從危急會危急生命,或是很重大的發現去做診療,所以有些病人如果像這種車禍外傷,身體有多處受傷的地方,通常我們會建議他觀察一段時間之後,如果有新的症狀跑出來,或是對急診的診斷或是急診的處置有一些疑慮的時候,我們會建議他到門診去返診,到門診的時候,門診的醫師就會做些比較專科方面,比較詳細的診查,自然就會得到更多比較詳細精確的診斷,所以剛剛劉小姐提到說,為什麼列舉的那些診斷在我的急診紀錄裡面沒有看到,我想這是我們急診的診療方式可能跟門診不一樣的,我們急診診斷一定是抓重點診斷。」、「上述劉小姐陳述的是診斷,每個診斷都有它的嚴重程度的區別,同樣一個診斷可以很嚴重也可能很輕微,沒辦法單就一個診斷判定,同樣是旋轉肌腱斷裂,在醫學上我們有分很多的等級,所以你沒辦法這樣的診斷認定這個病人到底是嚴重不嚴重,你剛才提到的這幾個都是骨科方面的問題,骨科方面的問題,我沒有辦法就嚴重度在這邊做詳細的判定,因為後續骨科的部分他是到骨科的門診去做診療,這個部分可能骨科後續診療的醫師會比較清楚,所以你剛才說的這樣很嚴重,我沒有辦法這樣認定他到底嚴不嚴重,因為每一個診斷都可以非常嚴重,也可以都非常輕微。」、「要視病情的嚴重度,我沒辦法很籠統就這樣回答我能不能發現,因為這只是一個診斷,病症如果很輕微,當然在臨床上就不容易發現,病症如果很嚴重,當然急診醫師就比較容易發現,我沒有辦法回答假設性的問題。」㈢綜上所述,告訴人亦受有頭部挫傷合併腦震盪、右肩挫傷合
併旋轉肌腱斷裂、頸神經病灶、距骨線性骨折、第三四五腰椎滑脫合併神經壓迫、頸椎神經壓迫等傷害之事實,除有上開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醫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證外,復經鑑定證人劉益源、李華鎮、周孟滑證述明確,而鑑定證人周孟滑也證稱:急診診斷一定會隨著症狀的變化,而有不同的判斷,否則就喪失急診診療的意義,且急診診斷一定是抓重點診斷,不可能詳列所有病患的診斷等語明確;復經鑑定證人劉益源證稱:必定是經過問診、檢查報告後,確定有此診斷,才會載明在診斷證明書上等語綦詳。根據上面說明,告訴人亦受有頭部挫傷合併腦震盪等傷害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告訴人所受上開頭部挫傷合併腦震盪等傷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㈠鑑定證人劉益源醫師證稱:當然是外力撞擊才會造成腦震盪
。如果病患以前並沒有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斷裂的傷勢時,會診斷出這樣的傷勢,基本上還是以外力受傷為主要原因。簡單講,1.頭部挫傷合併腦震盪2.右肩挫傷合併旋轉肌腱斷裂3.頸神經病灶4.右踝挫傷,距骨線性骨折6.頸椎神經壓迫,因為通常是外力所造成的問題,比較可能是車禍所造成的傷勢,至於5.第三四五腰椎滑脫合併神經壓迫,有可能是因為年紀老化的關係,可是如果撞擊之後,也可能會加重、加速它神經壓迫的症狀。當然是有可能因為外力而造成進一步的壓迫,壓迫之後再造成腳會沒有力氣。
㈡鑑定證人李華鎮醫師證稱:以急診當天的判斷,通常一個外
傷如果患者說撞到後,哪裡痛哪裡痛,我們都會以病患是因為那一次受傷所造成的疼痛來看待,而不會想說他會不會是之前的問題,所以他們所有的這些主訴,在當時我是認為是那一次車禍外力所造成。
㈢據上所述,鑑定證人劉益源、李華鎮均明確證述告訴人所受
之上開傷勢,以外力造成為主要原因或者外力會加速、加重症狀,而此外力,本院依卷證研判自是指本案之車禍,而被告對於本案車禍之發生有由路旁行駛未讓行進中之車輛先行之過失,已於前述。是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亦可認定。
四、另被告辯稱周孟滑醫師有跟她說林昭霞只有擦傷沒有腦震盪,無須斷層掃描、腦部診斷跟X光,還回答她說不要浪費國家資源乙節,業據證人周孟滑醫師證稱:沒有印象。這種醫療的處置建議,我們不會用什麼習慣性或反射性,對每個病人都習慣性的這樣回答,這樣就是一個不專業的醫師了,我們認為該做的檢查,我們會對病人分析利弊得失,每一項檢驗都有它的好處跟壞處,包括電腦斷層其實也有壞處,我們會詳細的解釋好壞之後,替病人安排最合適的檢驗。對這個案例我真的是沒有印象,我自己平常在我們日常工作的常規裡面,病患的病情是屬於他個人的隱私,不可以隨便對第三方透露,除非得到病患的同意或是病患意識不清時,他的代理人或是家屬同意,有徵得他們同意,我們才會放心的跟第三方做解釋,因為這個是屬於病患隱私的部分,我們有義務要保護病人的隱私等語綦詳。是本院認為被告此部分之辯解,亦屬無據,尚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伍、【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上開犯行前,親自報案,報明肇事人姓名、地點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18頁)在卷可查,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本應注意上揭交通安全規定,竟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行駛,肇致本件車禍之發生,致使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等,且告訴人於106年8月23日由骨科門診入院,行右肩旋轉肌腱修補手術及自體濃厚血小板血漿注射,於同年月27日出院,嗣於每隔一週或雙週即至骨科門診回診,自
106年8月31日起至106年11月13日間,即回診8次,顯見對告訴人及其家屬造成生活上之變故,犯罪所生損害非小。
又被告以保險公司能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642元,而告訴人請求之金額高達2,771,044元,非其經濟能力所能負擔為由,致未能達成和解,惟本院仍深切盼望雙方均能體諒彼此的難處與痛苦,盡自身最大努力與誠意,將損害降至最低,並念及被告雖然一再爭執告訴人傷勢之嚴重程度,但坦承罪名之犯後態度,及被告在整個庭訊過程中所呈現出之擔憂、焦灼狀況,在在顯示被告身心也受到相當的折磨,然而被告表達的態度,確實讓告訴代理人感到相當不舒服,且告訴代理人當庭表示告訴人因為被告的態度而處於恐懼與排斥的情境下,不願意再見被告,也無法選擇原諒被告,兼衡被告之過失行為為肇事原因,告訴人並無肇事因素,以及被告自陳目前沒有工作,離婚、獨居,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陸、【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