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58號原告朱 思翰 即思翰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岡輝 律師 朱立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柯盛益法官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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