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902號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李孟書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徐南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魯寶文 律師
劉師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羅瑞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上訴人即被告戊○○
(另案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94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孫惠琳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