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增加定製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11號上訴人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增加定製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36萬357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萬0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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