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上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上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交上易字第30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秦玉坤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04號,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李文成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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