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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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9號上訴人朱 思翰 即思翰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上訴人憲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5月9日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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