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九一號再審原告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汎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對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壹佰叁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中華民國九十五
民事第十三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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