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沙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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