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上重訴31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麗莉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