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余忠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