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01、3796、4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係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於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海洛因、含有海洛因成分殘留之分裝袋、分裝毒品用之壓實器及吸食器具等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7月24日予以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於被羈押前之住居所,除新竹市○○路○○巷○弄○號及新竹市○○路○○巷○○弄○○號外,另於新竹市○○○○街及新竹市○○路一帶亦有租屋處,此觀被告甲○○於98年7月21日下午5時36分檢察官之偵訊筆錄第3頁、證人乙○○於98年5月8日下午
6時49分檢察官之偵訊筆錄第4頁可知;而於本案審理期間,被告復因另涉犯貪污罪嫌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31日以98年度偵字第4201、4878、5274、56
63、5980、6288號提起公訴,於該案偵辦中,亦顯示出被告於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埔尚有另一租屋處,有前揭起訴書1份附卷可證,且被告於遭羈押前亦有多次出入境紀錄,有被告甲○○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稽,可見被告住居所甚多、行蹤飄忽,參以被告所涉犯者係重罪,倘遭有罪判決確定,所量之刑度非輕,被告亦有逃避後續審判之可能。縱上所述,被告除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外,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難保後續之追訴審判得以順利進行,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林昌義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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