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8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中仁
訴訟代理人 文 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