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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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或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在大里市仁愛醫院有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業據被告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惟查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至九十一年二、三月間曾施用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判決有期徒刑七月,該案宣判之前,被告均陸續有在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是以被告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最後事實審裁判之前所為施用毒品之犯行,應與該案所認定之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案公訴人認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初另行起意再度施用毒品,尚乏依據,是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既經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一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一0二號判決各一紙附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案與前開案件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楊曉惠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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