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雖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惟實際上係原告當初受案外人 高文財 請託利用充當人頭,以假結婚為手段,真賣淫為目的,雙方毫無結婚真意下所為之婚姻。嗣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以探親名義申請來台,並於九十年二月一日遭警方查獲,並於九十年二月四日或五日被強制遣送出境,而原告亦因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四年確定在案,有鈞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號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稽,是則兩造當初並無結婚之意思,兩造之婚姻關係自屬無效,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乙份、原告身分證影本乙份、海基會證明影本乙份、結婚公證書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乙份、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號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資訊室調閱被告入出境資料。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之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之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故本件婚姻效力之準據法應適用中國民國法律,合先敘明。
三、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當初結婚係為了讓被告來台從事賣淫工作,兩造係欠缺結婚真意之情形下辦理結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乙份、原告身分證影本乙份、海基會證明影本乙份、結婚公證書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乙份、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號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為證。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此主張兩造之婚姻無效為有理由,依法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