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九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並未到案受審,且經本院依法囑託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亦無所獲,而具保人經本院傳喚,諭其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也未依旨辦理,有傳票回證、該署回函等在卷可參,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陳秋錦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