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連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連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連簡字第八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欣哲右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連偵字第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郭欣哲連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緩刑之宣告,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連江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韓經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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