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四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洪英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