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甲○○其住所地設於嘉義縣番路鄉平畑31號5樓
2,此有相對人所提供之聲請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故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