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335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537,520元(房屋課稅現值487,200元及租金、管理費
50,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
費1,000元,尚應補繳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