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付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訴本院後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5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1月3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701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月24日(罰金刑部分尚待執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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