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95年7月1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3850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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