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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