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編號1所示之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減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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