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貴院96年上易字第
23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96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3日法矯字第097003866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00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准許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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