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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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搶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3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2月11日以法矯字第0960045255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8年1月26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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