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証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顯見已經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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