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典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減刑裁定確定,應分別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及2年5月之刑期,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8年5月2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0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8年1月29日,業經法務部以96年12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421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