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告 楊炤文
被告 陳遵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違規繼承土地歸戶(拋售)暨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萬元支出。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違規繼承土地歸戶(拋售)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625元(系爭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3,798元/平方公尺×34.36平方公尺×被告權利範圍1/36=3,625元)。再加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82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萬3,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