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告 康孳詅

訴訟代理人 楊登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3,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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