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2號
原告 呂佳珊
被告 陳威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9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威漢本案被訴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因就裁判上一罪之同一社會基礎事實,前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262號判決在案,因有重複起訴之情事,本院爰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94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