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2號

原告 呂佳珊

被告 陳威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9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威漢本案被訴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9131號),因就裁判上一罪之同一社會基礎事實,前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262號判決在案,因有重複起訴之情事,本院爰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94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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