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

原告 胡盛德

被告 蘇昱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蕭淳尹

法官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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